易制毒化學品出口經營公司業注冊,經營范圍參考,許可證辦理所需條件材料時間價格費用,海南三亞全省代辦
一、易制毒化學品出口企業注冊經營范圍參考
許可項目:危險化學品經營;危險化學品生產;危險化學品倉儲;**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第二、三類監控化學品和第四類監控化學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機化學品生產;農藥生產;農藥批發;農藥零售;肥料生產;農作物種子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特種設備設計;特種設備制造;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建設工程設計;建設工程施工;發電業務、輸電業務、供(配)電業務;天然水收集與分配;有毒化學品進出口;檢驗檢測服務;互聯網信息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一般項目:進出口代理;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再生資源銷售;化工產品生產(不含許可類化工產品);化工產品銷售(不含許可類化工產品);專用化學產品制造(不含危險化學品);專用化學產品銷售(不含危險化學品);肥料銷售;衛生用殺蟲劑銷售;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服務;生物有機肥料研發;生物農藥技術研發;合成材料銷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險化學品);防火封堵材料生產;密封膠制造;橡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密封用填料制造;高品質合成橡膠銷售;防火封堵材料銷售;高性能密封材料銷售;密封用填料銷售;電子專用材料研發;橡膠制品銷售;新材料技術研發;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工程和技術研究和試驗發展;工程管理服務;熱力生產和供應;非金屬礦及制品銷售;非金屬礦物制品制造;五金產品零售;石灰和石膏銷售;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服務;企業管理咨詢;配電開關控制設備制造(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二、易制毒化學品出口經營許可證辦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480號)
第三條:“國家對核出口實行嚴格管制,嚴格履行所承擔的不擴散核武器的國際義務……”;
第六條:“核出口由國務院指定的單位專營,任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
第十條:“國家原子能機構應當自收到核出口申請表及本條例第七條所列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通知申請人;經審查同意的,應當區分情況,依照下列規定處理:(一)出口核材料的,轉送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復審或者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復審;(二)出口核設備或者反應堆用非核材料及其相關技術的,轉送商務部復審或者商務部會同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等有關部門復審……”;
第十二條:“核出口申請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復審或者審批同意的,由商務部頒發核出口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484號)
第三條:“國家對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實行嚴格管制……”;第五條:“國家對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申請經審查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核兩用品及相關技術出口許可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365號)
第十二條:“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申請經審查許可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向申請人頒發生物兩用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并書面通知海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管制條例》(國務院令第361號)第四條:“國家對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實行許可證件管理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出口導彈及相關物項和技術”;
第十一條:“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準……”;
第十二條:“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經審查許可的,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頒發導彈相關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并書面通知海關”;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第二十六條:“申請進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取得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進口、出口活動……”; 《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管制辦法》(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海關總署令2002年第33號)第四條:“國家對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實行嚴格管理,防止《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被用于化學武器目的”;
第五條:“國家對《管制清單》所列物項和技術的出口實行許可制度”;
第十一條:“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外交政策有重大影響的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外經貿部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二條:“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申請經審查許可的,由外經貿部頒發有關化學品及相關設備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并書面通知海關”。
三、易制毒化學品出口經營許可證辦理條件
《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
第九條:易制毒化學品的過境、轉運、通運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
第十條: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外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進(出)口許可證。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內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無須申請進(出)口許可證。
第十一條:經營者在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提交進(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通關驗放手續。進口**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提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
四、辦理易制毒化學品出口經營許可證需要的材料清單
1、易制毒化學品出口申請表
2、營業執照
3、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4、合同或者協議
5、經辦人身份證明
6、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證明或進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證文件(含中文譯件)
五、易制毒化學品出口經營許可證辦理時限
4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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